简述为什么要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

2024-05-06 00:01

1. 简述为什么要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投保人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保险人主要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所以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简述为什么要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

2.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由于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种原因:1、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拓展资料:1、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 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 难以进行实地查勘。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2、投保人应当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 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 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3、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 生误解的文字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不包括

再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不包括有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都受到保险人的保障。就个别的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发生灾害是偶然的,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相对的,但就全部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部保险标的而言,其遭受保险事故的损失又是必然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又是绝对的。一、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文字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量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或更多。因而,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真诚履行其告知与保证义务。拓展资料:1、诚信就事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开始飞速发展。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总体来看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要求加强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和相关保险法制建设。2、保险学;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不断向前推进,在这个大趋势下,保险业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深度和广度上,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了有效的挖掘。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最大的特征,诚实信用便成了保险业的“立业之石”。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公平、公正、和一种利益的平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体现。我国保险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一些保险公司不信守合同承诺、信誉声誉下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不包括

4.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由于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1、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实践中,这一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该原则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拓展资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弃权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弃权与禁止反言常因保险代理人的原因产生。保险代理人出于增加保费收入以获得更多佣金的需要,可能不会认真审核标的的情况,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对投保人做出承诺并收取保险费。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即使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款,也不得解除合同。因为代理人放弃了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的权利。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情况有: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等。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主要有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等。

5. 保险为什么要注重最大诚信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保险为什么要注重最大诚信原则?

6. 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并非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原则,而是下辖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不但包括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也包括对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的要求。具体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提出了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的义务,对保险人提出了条款说明、弃权、禁止反言以及疑义利益解释的义务。拓展资料:1、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实践中,这一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该原则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3、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4、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7.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什么做到最大诚信

亲亲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亲亲,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过其实有本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摘要】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什么做到最大诚信【提问】
亲亲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亲亲,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过其实有本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回答】
亲亲,再保险业务是 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它可以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了稳定作用。再保险关系的确立,使原保险人的利益与再保险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原保险人经营不善,防灾不力,事故赔付增加,再保险人的摊赔也就必然增多,因而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经营情况十分关注,从而能促使原保险人业务的规范化经营。【回答】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什么做到最大诚信

8. 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是现代社会各国保险法中都基本存在的一项重要原则,最早出现是为了防止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的欺瞒诈骗行为。之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是在1995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得到明确。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用于保险合同的修订、履行、理赔、解除、争议等各个环节,这项原则也成为了市场经济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时务必遵循诚信原则。所以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如实告知合同条款的内容,当投保人有相关询问时,也不得隐瞒。对于投保人的告知方式,现如今有两种立法:无限的告知,即投保人主动地将自身真实情况告诉保险人;询问回答,即保险人将对投保人进行问答式,投保人一一回答来进行事项告知。【拓展资料】一、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二、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三、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四、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五、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