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清理结果

2024-05-09 13:24

1.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46件
  01.《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1991.7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
  02.《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1992.8.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9号
  0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1992.8.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0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7.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05.《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8.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5号
  0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9.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
  07.《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12.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08.《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12.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
  09.《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1995.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
  10.《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1995.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
  1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1995.3.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5号
  12.《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3.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
  13.《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1995.3.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
  14.《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2.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
  15.《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1995.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
  16.《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1995.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
  1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1995.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
  18.《商标评审规则》
  1995.1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19.《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1995.1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9号
  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
  1995.1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0号
  2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5.12.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
  2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996.3.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
  2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1996.3.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
  24.《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6.7.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
  25.《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6.8.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
  26.《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9.5 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27.《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1.9 工商广字〔1988〕第13号
  28.《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1990.8.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
  29.《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3.4.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
  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3.12.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号
  31.《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94.6.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
  3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4.12.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
  33.《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1995.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
  3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
  35.《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1995.1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
  36.《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1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
  37.《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1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
  38.《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1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39.《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
  40.《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5.12.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
  41.《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1995.12.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
  42.《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1996.2.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
  4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6.5.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
  4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6.7.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
  45.《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
  1996.8.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5号
  46.《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6.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清理结果

2.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第九条 设区的市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同),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机构。该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其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条例》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工同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授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行使其部分职权。接受授权的机关,对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其录用、考核、任免、奖惩、管理等,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在事先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的任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的垄断行为;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投机倒把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企业以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除外)设定抵押,订立抵押合同的,负责有关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并对违反有关抵押物登记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