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有人、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四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2024-05-09 11:13

1. 基金持有人、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四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各方间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而基金管理人则是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并为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所以,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实质上是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  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何职务。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处理有关证券、现金收付的具体事务交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自己就可以专心从事资产的运用和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  持有人与托管人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托管人必须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监管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使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基金持有人勤勉尽职,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报酬。
  (本文参考了招商基金公司的相关文章)

基金持有人、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四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2. 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区别


3.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否正确与否

补充: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否正确与否【提问】
正确的【回答】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回答】
补充: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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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否正确与否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吗?

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公司;
基金托管人:就是那些银行,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有资格托管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这个就是广大的基民,也包括一些机构;

买基金的人将买基金的钱交给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派基金经理管理这笔钱,拿这笔钱来帮买基金的人投资股票或债券。
为了防止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挪用买基金的人的钱,所以规定要基金公司要找一家银行来托管这笔钱。也就是说钱放在银行,基金公司只能从银行调钱投资,银行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管理作用。目前银行可以销售基金,是指的银行代销基金公司的基金。这是另外一个概念了。

5. 什么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持有人是指持有基金单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受益凭证的持有者。作为基金的受益人,基金持有人享有基金资产的一切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

什么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不属于基金托管人职责的是具体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基金资产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可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运作基金财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所进行的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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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五)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六)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七)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四)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第二十二条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二)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三)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四)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五)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六)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设立基金。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二)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三)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四)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六)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八条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8.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经营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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