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证券业务部所在地

2024-05-07 00:42

1.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证券业务部所在地

现在没有——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

这不是历史,就是梦想,总之现在不存在。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证券业务部所在地

2. 请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现在归谁接管,有咨询电话么?

请直接问北京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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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让你父亲本人带上他的身份证到任意一家该券商柜台都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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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 以前在这个证券交易所 买的青岛啤酒股票,现在地址在哪啊?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
  会计处理规定


  【颁布单位】 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 19950801

  【实施日期】 19950801

  【章名】 全文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总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1号文
  件的几点意见》,为做好我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工作,现将建设银
  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会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做好脱钩的准备工作,认真清理核实债权债务

  各行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总行文件精神,组织专门力量对所属信托投
  资公司所涉债权债务的帐务进行全面清理。属于建设银行独资的信托投资
  公司,归属行要对其资本金、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管理以及各项业务进行
  全面、彻底的清理。对其下属拨付的营运资本金核算渠道是否正确,各种
  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核算是否准确,对外投资的投向,投资取得的收
  益是否按时收回。对建设银行募股或与其他单位合资设立的各类信托投资
  公司,应落实建设银行自身对其进行投资核算的正确性与准确性以及该公
  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各行要根据清理核实情况,按规定调整相应帐务,并
  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以保证债权债务顺利交接。

  认真盘点各项财产物资,发生的财产盘亏盘盈,按有关规定处理。财
  产物资的交接,要按照交接手续详细抄列清单办理交接。会计档案及有关
  文件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

  二、建设银行独资信托投资公司改建为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会计处理

  (一)帐务结转前信托投资公司经办的有关非银行业务的处理

  1.信托投资公司经办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如下方法处理:

  (1)采用总额法核算的,应根据“应收租赁款”科目的余额,分别
  本金和利息相应结转新组建营业机构“××贷款”科目、“催收贷款利息
  ”科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余额结转新组建营业机构“待转营业收
  入”科目,同时,原投资公司应将“待转租赁资产”科目余额与“租赁资
  产”科目对转,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待转租赁资产 ××户

  贷:租赁资产 ××单位户

  办理上述结转后,由于已经减少了租赁资产,但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
  权尚未转移,因此对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应做详细的辅助登记,并将有关
  租赁业务所有单证等资料要与登记簿一并交改建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下
  简称“银行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查。

  (2)采用净额法核算的,将“应收租赁款”科目的余额相应结转新
  组建营业机构“××贷款”科目,同时将“待转租赁资产”科目余额与“
  租赁资产”科目对转,转帐手续及辅助登记同上。

  (3)转租赁业务的结转。对于转租租入业务,应将“应付转租赁租
  金”科目余额相应结转银行机构“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对于转租租出
  业务,应将“应收转租赁款”科目余额相应结转组建营业机构“××贷款
  ”科目。办理转租租赁业务,因“待转租赁资产”科目无余额,不必办理
  结转。

  (4)经过上述调整后,信托投资公司“租赁资产”科目如有余额,
  应将其结转到银行机构的“固定资产”科目相应帐户。

  2.证券业务的处理

  (1)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证券营业机构,按规定转让的,俟一次收
  妥全部价款后,凭有关单证(转让合同作附件)办理转帐。收回价款与原
  拨付的营运资金的差额作投资收益处理。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贷:××科目 ××户(原通过该科目拨付营运资金的)

  贷:投资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户

  证券营业机构一时转让不出去的,银行机构应调整与其的资金关系,
  将原核拨的营运资金暂调整为银行机构对其投资。调整时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其他投资户

  贷:××科目 拨付××证券部营运资本金户

  已作投资处理的不作帐务调整。

  对暂保留的证券营业机构的业务由银行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管理
  ,其所经办的各项证券业务不办理结转,单独核算,实现的利润并入其管
  理行。

  (2)未设立证券营业机构而经办的有关证券业务,可在新改建的机
  构内单设专柜核算,暂不结转并表。证券业务按规定管理。

  3.投资业务处理

  (1)信托投资公司收回委托投资及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比照下面“
  四”之“2”办理。收回委托投资,应将收回的资金退回委托单位。

  (2)委托投资不能收回,应按规定将委托投资改为委托单位直接投
  资的,根据变更协议及有关单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委托存款 ××户

  贷:委托投资 ××户

  (二)帐务的结转

  1.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实施方案,信托投资公司改建为银行机构后
  ,该银行机构即日起应按规定的银行业务正式营运,并严格按财政部、人
  民银行制订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
  度》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组织会
  计核算,一律使用建设银行现行统一的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
  会计报表格式。

  2.信托投资公司经办的帐务统一按下列要求办理结转:

  (1)公司帐务结转

  ①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向银行机构结转帐务时,公司会计部门应先轧
  平总帐,根据各科目总帐余额编制“信托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会计科目结
  转对照表”(以下简称“结转对照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同时进行
  总分核对,明细帐与总帐余额核对一致,根据各科目明细帐户余额编制“
  信托投资公司结转银行机构明细帐户余额表”(以下简称“帐户余额表”
  ,见附件二)一式两份。

  帐户余额表和科目结转对照表中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各科目
  (帐户)的余额和结转关系必须经过信贷、计划及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核实
  确认,并经分行调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体制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共同在
  “确认书”〈见附件四〉上签署审核意见)。

  ②公司会计部门根据经确认的帐户余额表的余额数,逐户通过发生额
  反向结平各科目明细帐余额(如明细帐余额为贷方余额,则借记发生额,
  结平帐户余额,反之相反),并在明细帐摘要栏注明“结转××银行机构
  ”字样。

  ③结平各明细帐户余额后,根据科目结转对照表结计总帐,结计总帐
  后,总帐各科目应均为“零”。同时将一份帐户余额表和一份“结转对照
  表”连同当日凭证一并装订归档保管,另一份帐户余额表和“结转对照表
  ”留待银行机构作为办理结转的依据,另一份“结转对照表”送同级统计
  部门编制结转时的信贷统计月报表。

  ④结束日营业终了,原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连同公司的
  总帐、明细帐、科目结转对照表、帐户余额表一并归档,永久保管。

  (2)银行机构建帐

  ①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编制的帐户余额表按照建设银行对应的会计科目
  逐户建立新帐(通过发生额同向建立新帐,如结转帐户为贷方余额的,建
  立帐户时贷记发生额,结计贷方余额,反之亦然)。同时根据新的各明细
  帐户建立总帐。建帐后各科目余额要和“科目结转对照表”核对,并总、
  分核对一致。

  ②帐务结转后,有关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或其他专业银行的存款,应及
  时办理更改帐户名称及调换银行印鉴的手续。

  ③凡涉及对外营业的各项存、贷款等业务,均应及时通知有关客户办
  理调整帐户帐号的手续。

  ④鉴于代发行、代兑付有价证券业务连续性的特点,银行机构按规定
  结转“代发行证券”、“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代兑付债
  券款”等科目时,按有价证券的年度和种类设户,并将原明细帐户自然结
  转,以便继续办理有关业务时核对。

  未发行和已兑付的实物券按建设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办法建立表外核
  算,妥为保管。

  银行机构办理帐务结转后,即对外办理各项日常结算业务。

  (三)帐务结转后营运资本金的调整

  在公司帐务全部结转为银行帐务之后,归属行应调整其与原公司的财
  务关系,原公司根据双方核对无误的资本投资数额,填制“划转信托投资
  公司实收资本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见附件三)一式四份,其中
  二份送归属行。归属行收到公司上报的报告单核对无误后据以调整长期投
  资有关帐户。转帐时根据报告单填制有关凭证(一份报告单作附件)。会
  计分录:

  借: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 ××行户

  贷:长期投资 其他投资户

  信托投资公司的实收资本大于归属行拨付投资数额的增资部分,应先
  全数照常办理结转,归属行全数作为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拨付所属营运
  资本金处理。

  归属行转收后应汇总填制“报告单”报总行审核(增资部分在报告单
  注明)。总行审核数和上报数不一致时,以总行审核数为准进行调整。

  (四)会计报表

  正常营运的银行机构要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银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
  种类和格式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报表的编报时间和要
  求按规定执行。

  为便于对银行机构业务的监督、考核,该银行机构的归属行在汇总会
  计报表的同时,应附报一份该银行机构的相关报表,并加注必要的说明。

  三、所属独资的信托投资公司经总行批准整盘转让的会计处理

  所属独资的信托投资公司经总行批准整盘转让的,其归属行在对公司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按规定先收回投放的各类资金。俟一次收妥
  全部价款后,凭有关单证(转让合同作附件)办理转帐。

  归属行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科目 ××户

  贷:长期投资 其他投资户

  收回价款高于帐面投资的差额,按总行批复的意见办理。

  四、建设银行对控股信托投资公司的会计处理

  1.公司其他股东要求撤出股份的,撤股后按建设银行所属独资信托
  投资公司的处理方法处理。

  (1)其他股东撤出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的程序办理撤股手续,并相应调减原公司的实收资本。
  原信托投资公司应根据有关单证填制记帐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 ××单位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2)其他股东撤出股份后,归属行将公司改建为建设银行的营业性
  机构,其程序及会计处理比照上述“二”的有关要求办理。

  2.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保留公司,银行要将所持股份转让出去。转让
  程序及会计处理比照上述“三”的要求办理。

  五、建设银行参股的信托投资公司,各归属行一律不再保持股份,全
  部转让,其转让程序及会计处理比照上述“三”的要求办理

  附件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50525
  【实施日期】 19950525
  【内容分类】金融

5. 建设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还有这个营业部吗?

建设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已经不存在了

建设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还有这个营业部吗?

6.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信托投资公司 哪去了

整顿停业了吧

7. 什么是投资银行?中国有哪几家


什么是投资银行?中国有哪几家

8. 现阶段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且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格局。
  我国现阶段所形成的金融机构体系的总体情况如表所示。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新型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北京、上海、深圳、大连等十八家
  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场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
  (表一)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体系的主要构成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它是我国的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包括:1、发表、履行与其制作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决心机构是理事会,李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1998年以前按行政区划设置其分支机构,1998年以后按经济区域设立了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九个跨行政区的分行,各分行下设若干支行。各分支行在总行领导下在各自的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在北京和重庆设立两个直属于总行的营业管理部。
  (二)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图专门充实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1、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17日建立,其基本职责是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融资。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投资于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项目、能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营业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2、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之有关的各种贷款、混合贷款和转贷款,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以公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办理粮、棉、油、糖、猪肉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三)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中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从事同业拆借。8、买卖、代理买卖外汇。9、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0、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11、提供保管箱服务。1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无论是吸收储蓄存款,还是发放中长期贷款,或是办理结算业务上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一方面积极开拓、稳健经营,同时又以效益为中心,进行集约化经营。
  中国农业银行一方面利用固有的优势,继续服务于农村经济,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将经营重心转移到高效行业和企业;另一方面实行城乡联动的市场定位,拓展城郊与城区的业务,支持城乡经济一体发展;同时还在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中国银行在其作为国家外汇外贸转移银行时期,在发展国际金融业务方面就已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在,作为外汇指定银行,继续充分发挥着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提供国际结算服务、提供进出口融资便利以及作为对外筹资的主渠道等的业务优势。中国建设银行在经历了十几年财政、银行双重职能并行的阶段后,1994年进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新阶段。1996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由于该银行过去长期专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等基本建设金融业务,与大企业、大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继续发挥优势,实施为大行业、大企业服务的经营战略,其同时也在积极拓展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
  (四) 其他商业银行
  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就陆续组建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心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就这些商业银行的活动地域来看,新建时明确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与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分,这从各银行的行名即可基本判别。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的经营域界已超出了原来定位的地区,也向其他城市或地区扩展。
  1995年春,我国开始在规范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基本方式是将众多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多极核算经营的体制,所有入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都变为尘世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合作银行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合作性金融机构,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因而城市合作银行后来又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这些以城市名称命名的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001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江苏省成立了张家港市、常熟市、江阴市三家农村商业银行,这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标志着一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诞生。
  (五)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租赁公司等。
  1、 保险公司
  这是经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集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经济补偿制度,保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增进社会福利;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以及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投资活动,促进社会生产、流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等。国外一些著名的保险公司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也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三种类型:国家银行附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爱建金融信托公司等;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它是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和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而在大中城市建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信托存款;经营委托贷款与投资及信托贷款与投资;从事融资性租赁;办理担保与代理业务;经营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以及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筹措境外外币借款;经营外汇信托投资业务等。
  3、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主要业务有: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
  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后,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证券公司。为了方便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债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大中城市设立了证券交易营业部,在那里人们非常方便地买卖各种上市证券。
  4、 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多为企业集团内部集资而成,其宗旨和任务是,为分企业集团内部集资或融通资金,一般不得在企业集团外部吸收存款。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银行监督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主要业务有:人民币存款、贷款、投资业务;信托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
  5、 金融租赁公司
  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金融租赁公司创建时大都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合资设立,如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等。根据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及管理原则,对租赁业务也要求独立经营,与所属银行等金融机构脱钩。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有:用于生产、科研、办公、交通运输等动产、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前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购买欲望;出租物和抵偿租金产品的处理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吸收特定项目下的信托存款;租赁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汇及其他业务。
  6、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邮政金融机构。其主要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个人汇兑和结算业务为主,不能办理与银行机构相同的如发放贷款这类业务。邮政储金汇业机构吸收的存款,除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其余部分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使用,不得经营国债和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
  7、 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机构,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外资银行,具体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二是外资财务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随着金融机构地对外开放和我国加入WTO 后,外资银行将陆续金融我国,这既有利于引进外国银行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但也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既对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了机遇,但也提出了挑战。国内金融机构只有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适应市场,接受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