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与方舟子事件 最后到底是什么结果

2024-05-07 15:34

1. 韩寒与方舟子事件 最后到底是什么结果

方韩之战目前现状是韩寒不再回应,方舟子依旧每天针对韩寒作品和身高进行打假。

方韩之战结局是两败俱伤。
方舟子针对韩寒的打假已进入造谣污蔑的阶段,已遭到越来越多人的反感和批评,包括方舟子最近关于其他的一些打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方舟子自身抄袭,基金私用,购买水军炒作等问题,但很多在方舟子博客微博留言提出相关质疑的都被他拉黑名单,并删除质疑评论。名声上,方舟子的确越来越多人知道,而且也开始辗转于各大电视台,报纸,出名又赚钱,但口碑越来越差,有好有坏吧。

方韩之战后韩寒的伤寒损失是最大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相信或坚信他是代笔。就算他拿再多证据回应此事,就算现在他不再回应,就算他告方舟子胜诉,也挽回不了这些,韩寒再也回不去以前的韩寒。

现在不能绝对说韩寒有代笔或没代笔,有没有代笔只有他自己清楚,但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想法和见解,我没看过韩寒的文章,但我觉的他没代笔,理由如下:
(仅代表个人意见)

首先方舟子打假初衷不是为了打假。
刚开始提出韩寒代笔的是麦田,韩寒气愤,悬赏2000万谁能找出他代笔证据。当时很多人让打假斗士方舟子给韩寒打假,方舟子明确表示没兴趣,但发了一条微博,大意是代笔正常,但没必要拿出来说,但有的人一边删除证据一边悬赏,娱乐性十足。。。调侃了一下韩寒。后来麦田道歉,韩寒接受麦田道歉的同时也调侃了方舟子,大意说他秃顶。。。方舟子才正式开始针对韩寒。

其次打假证据不充分,早期主观臆测,中期错别字,后期造谣污蔑
早期方舟子提出的证据都是以主观臆测为主,比如韩寒在求医一文中说自己得了疥疮看病,是个刚毕业的医生,韩寒在文中称医生为姑娘。方舟子说那个病状不是疥疮,更符合韩寒父亲读大学得过的肝炎,而且只有韩父这个年纪才会叫人家姑娘,所以是韩父代笔。另外一文中韩寒说上课睡着了,方说高中生不会上课睡觉,只有大学生才会上课睡觉,因为也是韩父代笔。。。类似证据很多,猛一看很多说服力,但经不起推敲,韩寒写的是小说,你一定要说他写的太假,太空,太不切实际,不符合初中生高中生,都说的通,但因此就直接断定代笔就说不通。
韩寒晒了手稿后,方舟子就开始全面针对错别字的打假,说三重门那么大的长篇小说没有大面积的修改和删减所以是代笔,有几页太干净没有错别字所以是抄的,有几页错别字太多是因为抄累了所以错误百出,有些错别字成语太简单都写错,所以韩寒水平很差,写不出这些文章。。。。。单看其实也是挺有道理的,但放一起岂不是方舟子自己打自己脸,又说不是人家自己写的,又说人家写的太差所以没那水平,有错别字是代笔,没错别字也是代笔,太干净或不干净都是代笔。
后期就开始造谣污蔑了,这时候不仅是针对文章,也开始打假身高,从最初的铁证164,到铁证165到铁证168再到铁证170,转发PS韩寒为杀人犯的照片,转发PS薛六等帮韩的名人为猪头的照片,造谣作业本消失是因为和韩寒合二为一,造谣韩寒不仅穿增高鞋还戴增高头套,转发一些卖增高鞋和假发套的广告,转发多张PS韩寒各种增高图片,甚至把毫无关联的上海高考题也和韩寒牵扯起来,作家六离婚,他也顺势调侃。。。。太多,自己看方舟子微博吧,有些他已删。

最后我觉得方韩之战目前已不是单纯的方韩,韩已不回应,但方已近跳梁小丑般的不折不挠使的方韩粉丝骂战从未停息过,再加上水军的谩骂攻击,恶意挑拨,我想说:微博如战场,水军如恶兽,为了您和您家人的健康及安全,请远离方舟子。

韩寒与方舟子事件 最后到底是什么结果

2. 方舟子事件判决结果出来了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一中刑终字第337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传国,男,54岁(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博士研究生文化,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建湘,男,45岁(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岭。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9日被羁押, 9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许立春(曾用名:许立),男,32岁(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乡新农村光家村民组。1997年因犯破坏通讯设备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8日被羁押, 9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龙光兴(曾用名:龙塘报),男,31岁(1979年1月5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黄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苗陇乡翁板村七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康拥军(绰号:修哥),男,42岁(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乡五一村星火村民组。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害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43岁,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博士研究生文化,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诉讼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害人方玄昌,男,37岁,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淳安县,大学文化,《财经》杂志社科学栏目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赵玉忠,男,54岁,北京电影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与原审被害人方玄昌系朋友关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及原审被告人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听取了原审被害人方舟子、方玄昌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肖传国、戴建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肖传国因对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等人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遂接受被告人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提议。后戴建湘找到被告人许立春,并将肖传国提供的二被害人照片、住址等信息及部分资金交给许立春。

  2010年5月间,被告人许立春纠集被告人龙光兴来京伺机对被害人方玄昌、方是民实施殴打。6月24日22时许,许立春、龙光兴在本市海淀区增光路,持铁管殴打方玄昌,致其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同年7月间,被告人许立春纠集被告人龙光兴、康拥军到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小区附近,持铁管、铁锤寻找机会殴打被害人方是民。8月29日17时许,许立春、龙光兴在该小区北门附近,持铁管、铁锤、喷射防卫器殴打方是民,致其腰骶部皮肤挫伤。后五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部分作案工具已起获。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的陈述,证人王明亮、史振辉、陈松、施泽涛、安巧转、刘玉成、官华义、张利奎、黄立嵩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作案工具金属管1根、铁锤1把,银行转账信息,被告人许立春、康拥军的前科材料,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的供述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分别予以惩处。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二、被告人戴建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三、被告人许立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四、被告人龙光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被告人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属管一根、铁锤一把予以没收,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肖传国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撤销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处理。肖传国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肖传国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故意伤害性质,应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上诉人戴建湘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要求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戴建湘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戴建湘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求,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原审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主要意见是: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申请对方玄昌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原审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及原审被告人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分别予以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审被害人方玄昌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
  代理审判员 翟***
  代理审判员 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印章)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书记员 韩***

3. 方舟子 韩寒事件,你怎么看? 那两千万到底怎么回事?结束了吗?

就是一场闹剧。
开始是作家麦田质疑韩寒怎么写作水平大不如十年前刚出道的时候,还有诸多时间上的细节疑点,说韩寒是不是有人代笔,有个什么写作团队。这话把韩寒惹火了,大骂麦田,还悬赏出两千万元,说是谁找到别人为他代笔的证据,就给两千万!但麦田很快道歉了。本来这事就算完了了。可是韩寒接受道歉的时候调戏了方舟子。之前方舟子看别人质疑的凶,在微博上也跟着参合过一句。结果韩寒这么一调戏,方舟子又火了。说你韩寒不是悬赏两千万吗(还有范爷加码两千万,一共四千万),那我就来找证据。就用放大镜仔细研究,七七八八找了一堆疑点。韩寒,还有韩寒他爹又跟着骂……现在韩寒去法院起诉方舟子了……
就这么回事。一场闹剧   至于韩寒新浪ID是 这个微博很有才 我也听说过

方舟子 韩寒事件,你怎么看? 那两千万到底怎么回事?结束了吗?

4. 韩寒方舟子事件

韩寒在这次公关中表现不尽人意,韩寒在以前笔仗中说过他话粗理不粗,所以在方舟子污蔑韩寒一边悬赏,一边删微博的时候,韩寒写文章利用方舟子的对其代笔之事的逻辑推理来反驳方舟子,其中说道,方舟子秃头的事情。对于国人来说,骂人是不对的,致使对方占据了道德制高点。后来方舟子接受采访节目,大肆污蔑,韩寒不得已,也开始频繁接受采访,导致被方舟子牵着鼻子走。后韩寒醒悟,方舟子纯粹就是抹黑,无论说什么他都不相信的。韩寒索性就不再回应了。 而方舟子继续抹黑宣传,而韩寒却不再回应,导致舆论进一步对韩寒不利。  

对于韩寒来说,应该是一次教训,我们再看罗方之战,而罗永浩拉下面子,以毒攻毒,致使方舟子无还击之力。 而韩寒就拉不下面子,他爱惜自己的名誉,以韩寒的影响力,完全可以来揭露方舟子的造假之事,基金之事,菊花抄袭之事,但是韩寒没有这么做,他认为这些他没有足够的证据,他也没有调查取证的资格,不如凭网上的言语而人云亦云,而方舟子则相反,凡是有不利于他人的证据全部拿上来攻击,都不核实。所以告诫我们,我们要对敌人狠毒,不要善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5. 方舟子质疑韩寒事件最后会怎么收场?

方舟子——在那之后越走越偏,在方粉热情的簇拥下失去理智,越来越偏执,越来越失去理智、批判的科学态度,在和崔永元的转基因、罗永浩等等多次争论也大失风度,最终触碰禁区,将自己沦为边缘的一小撮。一个本来只是有点自负,但充满批判和反思、拥有极强的求证辨伪精神的科学家,就这么被舆论给逼成跟街边坐着整天骂骂咧咧的老大爷了。
当年他开办了新语丝网站,言论颇有当代鲁迅的味道,神采飞扬;如今却多数是“我不打架,我只杀猪”这样的言论,令人扼腕叹息。
韩寒——几乎不再有杂文面世,产量大减,在和方舟子的争论过程后期也十分难看,这个顶着无数光环的80后代表人物,自此神话不再。而且若无意外,他将一辈子都陷在“自己作品是否代笔”的泥潭里,无法自辩,越描越黑。
最终结局,大概就是双输。整件事没有一个赢家,从方舟子到韩寒,再到这个只分立场,不分对错的社会。

方舟子质疑韩寒事件最后会怎么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