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有什么问题

2024-04-30 03:55

1. 债权出资有什么问题

一、债的确定性问题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
二、债的可实现问题
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对债的履行存在疑义,而向公司提出抗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
三、债的评估问题
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四、债的可转让问题
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出资有什么问题

2. 债权出资有哪些问题?

在我国股东以债权出资有以下问题:
1、债权的实现受到债务人、第三人等多方影响,难以具体评估价值;
2、以债权出资获得股权的,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3、以债权出资的,债权人应当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一、代持股权是否合法
代持股权是合法的,法律是承认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股权代持,但是股权代持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股权代持,一般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假名投资、或者是隐名投资。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如下:
1、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3、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二、代持股份合法的条件如下:
1、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2、意思表示真实;
3、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4、代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等。
总之,代持股权是合法的,法律是承认的,一般股权代持需要承担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等风险。
二、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下:
1、公司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增资时,以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虚假增资股东和未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高管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债权出资有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债权出资有下列问题:出资的债权财产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如何评估其价格;以及出资的数额、方式是否与约定的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出资有哪些问题

4. 债权出资有哪些问题

债权出资都存在的问题有,出资的债权是否属于法定的可以作价出资的财产,例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出资的数额和期限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债权出资存在着什么问题

一、债的确定性问题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
二、债的可实现问题
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对债的履行存在疑义,而向公司提出抗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
三、债的评估问题
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四、债的可转让问题
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出资存在着什么问题

6. 债权出资都存在有哪些问题

债权出资都存在的问题:
1、债的确定性问题;
2、债的可实现问题;
3、债的评估问题;
4、债的可转让问题。
一、公司转让应该注意什么
公司转让时应该注意什么,这是众多公司转让时都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在公司转让的实际操作中,公司转让人往往不注重有关转让的细节问题,随意对公司进行转让,使公司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便被转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公司转让应尽量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并对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较为明确的约定,具体注意事宜如下:1.审计公司财务状况,确保不存在债务问题。很多公司在转让之前,就存在没有清偿的债务,若转让公司时不谨慎查询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承担难以预料的损失。2.检查公司经营状况,确保公司历史业务合理、合法。由于公司转让后,其经营活动等都是由新成立的公司承继,因此,检查公司经营状况至关重要。3.公司往年的年检是否参加。参加年检是每个公司必须进行的一项任务,不按时参加年检会影响公司后续的经营活动。4.带领专业审计人员查看公司审计报告。公司转让时也应重点注意公司的审计报告。综上,建议相关人员在负责转让公司时,无论大事小事,都应谨慎对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有关代位权诉讼的特殊问题有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如果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只有在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可以申请行使。
三、债务转让未经债务人同意有效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都是无效的。转移债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债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债务的转移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不得转移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一、债的确定性问题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
二、债的可实现问题
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对债的履行存在疑义,而向公司提出抗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
三、债的评估问题
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四、债的可转让问题
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8. 债权出资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一、债的确定性问题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
二、债的可实现问题
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对债的履行存在疑义,而向公司提出抗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
三、债的评估问题
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四、债的可转让问题
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