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问题,请熟悉金融法律法规的朋友看看,谢谢

2024-05-09 04:22

1.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问题,请熟悉金融法律法规的朋友看看,谢谢

1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三章业务范围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吸收存款”,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范围中,不允许有储蓄业务.
2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意思是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 
3 对于投资合同,每月有固定收益,这不是投资,是存款.如果是投资,这样合同不合法.
是投资,就有风险,不可能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得到分红.要使投资合同合法."每月有固定收益"要更改"分红时按固定的收益执行"..相当于优先股,按约定的利率分红,但没有管理权,.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问题,请熟悉金融法律法规的朋友看看,谢谢

2. 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汇编的介绍

《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汇编》最新收录更新到2008年9月的全部融资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收录了中央主要部委、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等重要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的司法解释,还涵盖了各地方政府、各地方机关相关法律法规,总计达400多条。

3. 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律规范

融资性担保机构就是按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按照七部委颁发文件及根据省市等文件政策等取得的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和银行等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且经营范围中很明确是融资担保、票据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就是按照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的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及银行开展联合融资担保、工程担保、诉讼担保、民间资金借贷担保等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必须具备资质经营,要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等级证书。包括和政府职能机构的批复及入围资质证明,只有在这种经过规范、标准、程序化的完成资质认证的担保机构才是真正的合法合规的担保机构,也是区别带有担保字样的其他担保机构的本质区别。市场上出现的某某投资公司、资本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融资公司、融资服务公司、融资咨询服务公司等一般工商注册的公司,这些机构是完全不具备担保资格的。

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律规范

4. 担保公司需要的法律法规

应该根据咨询者咨询的内容,才能相应地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等。
    担保公司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最常用的有《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民法》、《民通意见》、《合同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

5. 有没有融资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书籍?

最新《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汇编》(增补本 上下两册)已经出版,是《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汇编》的增补本,最新收录从2008年9月到2010年4月的全部融资担保、小额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总收录多达300条,总字数达112万字。不仅收录了中央主要部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融资担保方面法律法规,还涵盖了各地方政府机关最新颁布的具体的地方规定,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有没有融资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书籍?

6.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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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公司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

8. 公司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