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为什么强制缴纳

2024-05-03 08:01

1. 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为什么强制缴纳

房屋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维修基金(maintenance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基金缴纳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流程图

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流程图
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为什么强制缴纳

2. 房产局为什么要收住房维修基金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 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3. 办理房产证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吗

  一、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三、根据具体规定: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缴存:
  1)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2)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

办理房产证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吗

4. 拥有房产证就说明房屋维修基金已交了吗

您好,是的,办理房产证之前必须先交纳维修基金及相关税费。
维修基金的设立可以保障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养护与更新,是住房的“养老金”,是买房时必不可少一项费用。
买新房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房本工本费,测绘费,交易费,登记费等,哪项费用不交,都办不了房产证。
2、住房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有些楼盘在交房的时候就已经收了房屋维修基金,这笔费用是交给房管局的,开发商只是代收,如果交房时已经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那么在办理房产证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
3、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下: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
4、房屋登记费。收取标准如下: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5、证照印花税。收取标准如下:5元/本。
6、工本费。收取标准如下:10元/本。

5. 办理房产证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吗

新房首期办理房产证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二手房交易不需要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办理房产证需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吗

6.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吗

法律分析:1、通常维修基金都是交给房地产商的,很多房地产商都会直接给你一个账户,只需要根据规定的标准金额打入指定账户即可,并没有其他负责的程序,但有部分地区的住房维修金都是由房管局代管的。2、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有相关规定,凡是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都要到业主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将住房维修基金存入其中,并根据规定使用,由房管局相关部门门进行监管。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7.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吗

法律分析:1、通常维修基金都是交给房地产商的,很多房地产商都会直接给你一个账户,只需要根据规定的标准金额打入指定账户即可,并没有其他负责的程序,但有部分地区的住房维修金都是由房管局代管的。2、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有相关规定,凡是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都要到业主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将住房维修基金存入其中,并根据规定使用,由房管局相关部门门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吗

8.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嘛

法律分析:1、通常维修基金都是交给房地产商的,很多房地产商都会直接给你一个账户,只需要根据规定的标准金额打入指定账户即可,并没有其他负责的程序,但有部分地区的住房维修金都是由房管局代管的。2、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有相关规定,凡是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都要到业主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将住房维修基金存入其中,并根据规定使用,由房管局相关部门门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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