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2024-05-07 10:06

1. 谁有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原告李某某于 1979 年在宜昌龙泉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被告经向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请示同意后,召开会议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 7000 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 660 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嗣后至 1995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往来。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认定审批表》、《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由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原宜昌县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 10 月 20 日,县劳动局以宜县劳[1995]47 号文件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其伤残待遇的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县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企业支付,其待遇从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原告被认定为五级伤残后,其待遇未落实,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补办了养老保险手续,并于 2003 年 7 月 1 日两次缴纳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养老保险金 13982.40 元,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费 1400 元。2003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劳仲裁字第 34 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原告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90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岗位,原告是退职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错误的。现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 1990 年至判决之日每月 254 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5382.40 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5028 元及假肢费。

  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辩称:( 1 )依照国务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 1981 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备退职条件不得退职,而原告要求辞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补偿后,“与厂方脱离关系”,“再无任何遗留”。从程序和内容看,双方从事实上已解除劳动关系。( 2 )双方订立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已将劳动关系档案转移至小溪塔劳动管理站,自行交纳了从 1995 年以来的养老保险,也说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3 )宜昌县劳动局《关于企业因工致残职工的级别、护理程度及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不能成为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原告当时要求办理伤残证,是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主管部门才同意填报审批表和盖章。被告始终未收到该文件,且原告 1995 年收到该文件后,也未向被告要求给付有关费用,直到 8 年后方要求给付,提出仲裁和起诉,远已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采信。对有争议的证据,该院认为: 1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申请书提出不是本人所写的问题。该院认为,原告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其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的客观事实存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可以佐证,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2、被告提出的付义华证言的真实性问题。经庭审调查质证,一是付义华在李某某离厂时即为管理人员, 1990 年至 1999 年任厂长,其间原告向其主张权利,付义华有权力和能力解决而未解决;二是付义华对原告的主张应向厂方其他管理人员通报或提出讨论研究;三是付义华在任时未予通报研究,在离任时应作遗留问题移交下任管理人员,现无任何证据证实付义华接受过原告的主张或向其他管理人员通报、移交,系一孤证,且付义华双未出庭作证质证,故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1 、双方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 2 、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该院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焦点 1 :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书。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焦点 2 :原、被告在 1990 年 1 月 2 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 1995 年 7 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规定发生争议 60 日内应申请仲裁,其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也难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 2004 年 3 月 2 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1、关于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退职与辞职的概念。所谓退职,是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所谓辞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免去现任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被告龙泉建材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即迟延给付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1990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7000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660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龙泉建材公司并非单方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再次,要正确理解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作了较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如果我们认定原告是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因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从本案来看,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应属“其他情形”。因此,既然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原告属于自愿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也就是说,在原告李某某自愿辞职并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达成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而李开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就诉讼时效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诉讼时效期间。

  (2)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法规规定的伤残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早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1995年7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争议60日内应申请仲裁,一审法院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认为原告现在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并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依法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谁有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2. 养老保险案例

我认为应该由全盛公司负责。
借调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小王的劳动关系还在原单位,有劳动关系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另外,养老保险费并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借调合同只对工资由谁支付做了约定,但并未约定由兴达厂承担社保,所以全盛公司应该为小王交社保。

3. 商业养老保险 分析

现如今,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突出,大多数人都面临着养老保障不足的情况,有些人会问:有了退休金,还需要买养老险吗?答案是肯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很有必要。但是在缴纳保费时,大家可以选择一次性将保费交齐,也可以选择10年的期缴,到底哪个会更加划算一些呢?
趸缴:一次性缴费事实上,大家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如果大家在配置商业养老保险时,直接选择了一次性缴纳所有的保费,不仅可以避免了每年定期缴纳保费的麻烦,尤其是不会出现忘交保费的情况,也提前规避了日后遭遇变故中途没钱缴纳保费的情况。
当然了,更重要的是商业养老保险都会有一定的收益,一次性缴纳保费的话,最终的收益会更多一些。然而,大家不能忽略的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都会相对比较高一些,大多数人可能并没有太多的资金,或者是选择一次性缴纳会造成一定的压力,这时候建议大家尽量选择期缴的方式。
期缴:10年缴费根据现实情况来分析,大家不难发现,绝大多数人在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时,都不可避免地选择了期缴的方式,因为这样操作不会给自身带来太大的压力,而且选择10年期缴费看似比一次性缴纳保费花的钱要多,但考虑到目前国每年近6%的通胀率,最终的缴费可能并不比一次性缴费要多。
哪种缴费方式更好呢?大家需要搞清楚一点的是,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出发点是什么,是用来养老的。也就是大家追求的是稳定,不要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激进产品,这样就可以抛开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根据个人的资金情况来进行选择。
那么,如果目前大家手上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保障,而且个人收入来源不稳定,那就可以一次性将保障做足,采取趸缴的方式,将保费一次性缴纳;如果是刚工作不久,收入有限,可以选择压力小的期缴方式来缴纳保费,需要明白,保险是一种商品,提供的是保障,不要将之变成了负担。
综上所述,如果大家有意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建议大家尽量能早一点投保,毕竟越年轻保费越便宜,最终得到的收益会越多;且选择缴费方式时,也要考虑具体的收入,选择最合适的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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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 分析

4. 从案例中发现商业养老险的五大优势

来自上海的吴女士是用商业险来辅助养老的忠实拥趸,“前些年我帮我老公买了一份商业养老险,每年投入9000多元,投入20年。到他60岁退休以后每个月可以领取900元养老金,而且每三年递增5%,保证至少领取二十年,而且是终身领取型的,活得久,领得多,我觉得蛮好的。”
从案例中发现商业养老险的五大优势
现今许多人都不满足社保带来的保障了,如果想晚年生活过的有品质,单有社保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很多人都会购买商业养老险来作为社保的补充的原因。那么购买商业养老险的优势体现在哪里呢?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一、操作简单、方便
吴女士表明之所以选择商业养老险来辅助养老,最主要还是比较简单可操作。而市面上不管是股票,还是房产、基金,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关注行情、走势,判断买进或买出的时机,在购买之后得天天守着看,而保险就不一样,确定好了领取时间、交费金额这些,基本上就不用干其他的了。
二、回报明确
“再者,它回报特别明确,只要确定好自己每月需要多少养老金就行。”吴女士提出了第二个自己比较认同的优点。
相对于其他的理财产品是很难推算出今后的收益情况的,不过由于回报相对固定,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率水平相对就低一些。
三、收益较低,但是风险也低
“收益率也许较低,但风险也相对低。”吴女士自己倒也心宽得很。养老金的本质就在于稳定,这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追求收益不同,所以低风险、低收益,反而可以作为保险辅助养老的一个优势存在。
四、强制储蓄,自律效果强
养老保险恰恰有一个强制储蓄的特点,而且,由于退保损失会比较大,因此消费者会慎重考虑“毁约”问题,这就导致了它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和资金使用特殊性。它对于那些消费比较保守,没有投资习惯的人而言,有一种“他律”的效果,可以更为稳当的实施。那么如果买错了保险,要不要退保,退保的话怎么退才能不亏钱呢?买错保险能退吗?退保能退多少钱?如何全额退保?
五、储备越久,效果越佳
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效力”,复利滚存计算收益的养老险,时间越久,效果越佳。而且,市面上终身型的养老保险一般都有活得久,领的多的特点,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退休后“活得太久”带来的经济压力,这一特点是其他任何理财工具都无法实现的。
综上所述,商业养老险的优势还是非常多的,所以为自己及早准备好养老金,能让自己的晚年生活过的更加舒心。

5. 养老保险案例的内容简介

《养老保险案例》内容为:社会保障事关亿万国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探索前进,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事业需要专业的社会保障机构与职业化的专门人才,各级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经办机构、科研院所以及营利性单位对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为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近10年间中国的社会保障学科与理论建设得到了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2008年,开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高校已近100所。为满足迅速发展起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的需要,同时也为弥补以往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教材建设的缺陷与不足,并为这一领域的专业工作者提供实践参考,我于2004年发起并组织编写“社会保障与劳动案例系列丛书”。

养老保险案例的内容简介

6. 基本保险的案例分析

有一位林女士买了重大疾病险,并附加了其它一些意外医疗险种。后来她不幸得了重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了重疾保险金,不久便通知林女士解除附加的意外医疗险。主险(重疾险)合同效力的终止,使得林女士在意外医疗方面的保障也不得不结束了。但是,有一小部分附加险还是能在主险失效后而独立存在。人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妨问清楚代理人附加险是否能在主险失效后继续有效。一些产品虽然是附加险,但重要性不容小觑。人们要正确对待附加险的重要性,不然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王先生曾经买了一份两全保险,并附加了一份意外医疗方面的附加险。这个附加险是一年期的,每年保证续保。后来王先生不准备要这份附加险了,但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他在自己的银行卡里只存入了主险的保费,而保险公司则是按有附加险来扣款的,结果因为费用不足,扣款没有成功。幸好王先生及时发现,不然保单效力就受到影响了。

7. 商业养老保险的现状

商业养老保险: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

商业养老保险的现状

8. 近几年养老保险的真实案例

法律分析:南昌的龚先生,今年40岁,他和太太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每个月收入约为5000元。夫妻俩都是上有老下有小,不仅需要抚养两个孩子,日常还需要照顾4位老人,除此之外,他们还受着车贷房贷的困扰。龚先生和他的太太,每天都承受着经济上的巨大压力和精神上的折磨。距离龚先生退休还有二十几年,考虑到几年之后两夫妻面临的养老问题,龚先生感觉自己身上的负担非常大,在和太太商量之后,龚先生决定购买一份家庭养老保险,为自己日后的养老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