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正)

2024-05-08 00:06

1.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步行街范围)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授权、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管理原则)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违反本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第八条 (路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擅自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四)擅自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五)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第十条 (市容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正)

2.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2004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步行街范围)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管理原则)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第八条 (路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擅自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四)擅自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五)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第十条 (市容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优化商业消费环境,体现商业文化特色,提升标志性商圈业态和功能,加快建成世界级高品质综合型商业步行街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南京路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是指东至中山东一路,西至黄河路,北至滇池路-天津路-贵州路-宁波路-凤阳路,南至九江路,包括南京路步行街及其周边支马路构成的区域。

  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中山东一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在内的区域。

  步行街区、步行街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管理原则)

  步行街区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功能定位)

  步行街区对标国际一流商业街区,彰显海派文化、体现商旅文融合,突出功能多元、业态多样、品牌丰富,打造以城市经典传承地、时尚先锋引领地、美好生活体验地、全球消费汇聚地为目标的综合型步行街区。第五条 (示范引领)

  步行街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业态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本市在步行街区范围内,先行先试有利于营造良好商业消费环境的改革措施。第六条 (协调机制)

  本市依托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步行街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管理职责)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步行街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房屋管理、文物和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八条 (管委会及办公室)

  黄浦区人民政府设立步行街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区的综合协调工作。

  步行街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区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 (发展规划)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商业等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步行街区功能定位、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特点、建筑风貌格局等,组织编制步行街区发展规划。

  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步行街区的具体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业态发展、景观提升、交通组织和支马路发展等主要内容。

  步行街区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取步行街区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街区更新)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更新需要,按照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编制更新行动计划,实施区域更新,推动业态升级、优化空间结构、开发文化资源、塑造特色风貌。第十一条 (支马路发展)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结合支马路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支马路与步行街在空间布局上的有机联动和业态配置上的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形成支马路特色商业业态,促进步行街区整体协调发展。第十二条 (商旅文融合)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资源优势,推进步行街区的商业与旅游、历史文化传播相融合。

  鼓励步行街区各市场主体开展符合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的特色市集、展览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动,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文化体验场景,并加强与周边旅游资源、文化场所的融合互动。第十三条 (风貌和老字号文化保护)

  鼓励老字号企业在步行街区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字号文化展示和体验活动;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老字号企业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文物、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步行街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活化利用。第十四条 (数字化升级)

  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步行街区的数字化、智慧化改造。

  鼓励步行街区各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加强智能导游导购、智能支付、线上线下联动等方面的应用探索,打造宜游易购的数字场景。第十五条 (诚信经营)

  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承诺。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等活动中依法使用信用信息。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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