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

2024-05-07 07:29

1. 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1、内环线内重点区域道路停车场,首小时内15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10元。
2、环线内其他区域,首小时内10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6元。
3、室内非内道路停车场按区域和停车场规模收费 ;
4、a类地区,1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是每小时35元,每天最高按8小时计算。
法律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经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并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

2. 上海停车收费制度是什么样的

内环线内重点区域道路停车场,人工收费的;
首小时内15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10元。
环线内其他区域,人工收费的;
首小时内10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6元。
室内非内道路停车场按区域和停车场规模收费 ;
最贵的 :a类地区,1级收费是每小时35元,每天最高按8小时计算。

3. 上海停车收费制度是什么样的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上海市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订了《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上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肈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虹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上海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源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进、出口分门(道路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详见附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委)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八、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须在车辆进口处悬挂停车场(库)的等级标牌,公布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停车收费必须使用《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统一发票》。

九、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如因遇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须报经市物价局核批。

十、收费停车场(库)日常收费管理,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物价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十一、各县(含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物委(局)可结合当地情况,会同当地情况,会同当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停车场(库)计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备案。

十二、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94)第167号《关于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算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表:小型车每小时收费标准:

场(库)等别

收费(元)/小时

地段/级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停车库)

一级 11 10 9 8 7 6

二级 10 9 8 7 6 5

三级 9 8 7 6 5 4

四级 8 7 6 5 4 3

五级 7 6 5 4 3 2

六级 6 5 4 3 2 1

注:

1、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1元。

2、特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2元。

3、特种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3元。

上海停车收费制度是什么样的

4. 上海市停车收费标准和规定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上海市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订了《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上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肈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虹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上海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源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进、出口分门(道路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详见附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委)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八、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须在车辆进口处悬挂停车场(库)的等级标牌,公布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停车收费必须使用《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统一发票》。

九、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如因遇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须报经市物价局核批。

十、收费停车场(库)日常收费管理,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物价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十一、各县(含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物委(局)可结合当地情况,会同当地情况,会同当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停车场(库)计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备案。

十二、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94)第167号《关于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算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表:小型车每小时收费标准:

场(库)等别

收费(元)/小时

地段/级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停车库)

一级 11 10 9 8 7 6

二级 10 9 8 7 6 5

三级 9 8 7 6 5 4

四级 8 7 6 5 4 3

五级 7 6 5 4 3 2

六级 6 5 4 3 2 1

注:

1、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1元。

2、特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2元。

3、特种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3元。

5. 上海停车怎么交费的

1、登录上海停车APP,首页选择“停车缴费”;2、点击“缴费”功能-道路停车,选择需要缴费的车牌,点击查询;3、在列表中显示当前车辆的道路欠费信息,点击缴费按钮;4、停车信息页面确认缴费信息后,点击立即支付;5、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公共支付平台完成停车缴费;6、点击票据功能查看可开具票据。未注册用户,选择道路票据扫码扫描道路停车缴费通知单上的二维码,查看可开票据;7、确认票据信息后,输入验证码,根据需求选择“下载票据”或“发送票据至邮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上海停车怎么交费的

6. 上海小区停车费标准

法律分析:1、 闵行区:闵行区的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为停放1小时内就不收取费用。超过1个小时未超8小时的每辆收费5元每次。超8小时未超24小时的车辆收费10元一次。如果是超出24小时的,就按上述重新计价。2、 虹口区:在露天场地临时停放车辆的,1个小时内不收费用,一个小时到8个小时每辆车辆收费5元。8小时到24小时的收费为10元。3、浦东新区:浦东新区停车库收费标准:普通住宅临时停车的未超过两个小时的收费标准在6元每辆,超过2个小时的收费标准在10元以上。长期停放的车辆,每个月收费标准在250元,。高标准住宅的2个小时则在10元每辆,停车超过2小时的话,收费标准在25元以上。长期停放车辆每个月收取600元停车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7. 上海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免费时间

上海路边停车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收费标准: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收费停车场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收费停车场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3、收费停车场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上海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免费时间

8. 上海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免费时间

上海路边停车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收费标准: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收费停车场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收费停车场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3、收费停车场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