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什么

2024-05-07 22:17

1. 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什么

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 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且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制度。(1)开户银行须与客户核对账户余额,收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客户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要求启其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2)若该账户为反洗钱合规部门一直关注的账户,则网点应在完成销户的同时,向反洗钱合规部门上报该客户的销户情况,以履行可疑交易持续监控职责。(3)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银行结算睡眠账户,开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4)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不完整的,要求客户补充完整,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要求客户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本办法所称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人民银行已将上述602名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 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 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核实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或无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中止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收单机构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 日内予以清退。收单机构应当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机具。对于连续 3 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无法核实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对于连续 12 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收单机构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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