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05-05 13:09

1. 合同法案例分析

您好!不成立,乙公司属于恶意磋商,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且第21条、第25条分别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乙公司回复“收到传真”并没有表达对要约的同意,不是承诺,故合同5日并未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乙公司10日虽然作出承诺,但是要求签订合同书,故合同当日没有成立。乙公司在15日拒绝签约,所以合同在15日也并未成立。恶意磋商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本题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的报价的情况下又出尔反尔要求加价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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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2.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人认为:
      1。姜某不予将那电费的行为不是在行驶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它的构成要件是: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以,从构成要件来姜某就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这两个义务不是同个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A公司无权因为姜某拖欠电费而将其断电。理由是: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电费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绝履行电费的给付可以理解为债的抵销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已经通知给了对方,可以成立债的抵销。债自抵销之时就已经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即姜某已经不欠A公司电费而A公司却还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赁费用。故A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而将其断电。
      3。A公司不能将柜台再出租给别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营业系A公司拒绝为其供电,更何况停止营业不能成为A公司认为其自动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 案例分析

(1)甲不赔偿丁的损失;
(2)函件1是要约邀请;函件2是邀约;函件3是承诺;
(3)第一次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次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
(4)合法(不安抗辩权);不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

合同法 案例分析

4.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对还没分割的遗产拥有共同共有的共同所有权。
第二,因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须经3分之2以上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第三,现房屋所有权归丁所有,因为丁对丙的无权处分不知情,而且办理了房屋的登记,可以依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第四,甲乙丙丁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虽然张某夫妇所具有的是房屋的租赁权属于债权,债权一般效力弱于属于物权的所有权,但现代法租赁的物权化使得其具有对抗物权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第五,张某夫妇可以主张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还可以主张房屋买卖的优先权但该优先权不得对抗基于善于取得的丁。丙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缔约的过程中并未告知与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5. 合同法案例分析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案例分析

6.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合同是有效的,不完备但是具备了租赁合同成立的条款,可以有效成立。对于不完备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订立补充协议。
二、可以补充的条款主要有:甲方和乙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逾期不交付租金达30日以上的、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租的等情形,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甲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等,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等情形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三、将10%的罚款改成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主要有按照使用用途使用房屋,不能进行违法活动,不能存储危险物质,不能有侵犯相邻权的行为,保护租赁物的义务等。

7. 合同法案例分析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甲公司已经明确通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因为是甲公司违约不履行合同,所以,解除合同后,乙公司仍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据此规定,遭遇泥石流而损毁的空调的损失应由买受人丙公司承担。
3、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贷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饿所有权。所以,货物的所有权仍归乙,丙公司作为非产权人,无权处分他人货物,他与丁公司所签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丁公司不知道丙公司没有处分权,可以善意取得!

合同法案例分析

8. 合同法案例分析

1、合同成立。合同虽没有经上海公司盖章,但上海公司向江西公司支付押金款30万以及江西公司向上海公司发货的行为说明,双方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为对方接受,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2、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管辖权在江西集团所在地法院,所以上海法院是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江西法院管辖。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特别注意主体的资信调查,履行能力的评估,以减轻或避免可能发生的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