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4-04-28 20:20

1. 借新还旧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离婚后债务还不起怎么办?担保人是谁?
当事人在离婚后还不起债务的,债权人一般会找担保人,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离婚后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例如担保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若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借钱双方协商更改还钱日期,未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5、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过担保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
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新还旧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2. 借新还旧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一、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况包括什么
担保人免除责包括:
(一)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四)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二、给别人担保到期了可以撒回吗
给别人担保到期了可以撒回。第三人给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后,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撤回担保。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就不能撤销。但如果主债务无效或者有骗取担保等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3. 借新还旧担保人究竟是否要承担责任

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 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新还旧担保人究竟是否要承担责任

4. 借新还旧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

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 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担保人对借新还旧承担的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一、担保人坐牢了怎样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坐牢债权人仍可以起诉担保人。起诉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不能因为其被追加刑事责任而免除其担保责任,更不能将其担保责任转嫁给他人承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然后等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执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债务;或者可以等担保人出狱后有偿还能力后再要求其还款。
二、注意前后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满至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贷款,如果抵押人仍对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那么银行就要与抵押人签订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此时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要引起银行方面的充分重视。
实践中,常采用下列三种方法进行两份抵押担保合同的衔接:
一是注销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登记,在登记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注明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但尚未结清的全部主合同编号、金额,约定由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继续对第一份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合同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记入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最高债权余额。
二是办理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登记,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记上该贷款银行应当成为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也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这种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当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
三是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项下发放的新贷款偿还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新还旧。如果第一份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还有未到期的,则可以通过与借款人协商提前收贷的方式结清前一笔贷款。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人对借新还旧承担的责任

6. 借新还旧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吗

借新还旧担任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一、违规放贷罪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因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能不能提前向银行借款还款
可以提前向银行借款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国建设银行等部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可以提前,允许借款人改变还款计划,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由于提前的提前偿还,特别是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需要对原贷款合同中三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和贷款余额进行修改和计算,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实行担保,确保贷款按期收回。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息,受法律保护。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有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 借新还旧对担保人有什么影响

担保的是旧的,旧的还清了,担保人也就不需要在承担担保责任了,只要新的债务您没有担保,那就没担保人什么事了【摘要】
借新还旧对担保人有什么影响【提问】
您好【回答】
借新还旧,这个如果担保人没有继续担保的话,那挺好的呀,担保人的债务已经还清了,担保人担保的是就债务吗?那对旧债务已经还清了呀【回答】
银行的借新还旧对担保人影响【提问】
借新还旧,这个如果担保人没有继续担保的话,那挺好的呀,担保人的债务已经还清了,担保人担保的是就债务吗?那对旧债务已经还清了呀【回答】
担保的是旧的,旧的还清了,担保人也就不需要在承担担保责任了,只要新的债务您没有担保,那就没担保人什么事了【回答】

借新还旧对担保人有什么影响

8. 最高额担保期限内借新还旧,担保人有责任吗

首先你的提问就是错误的。第一、根据担保法的解释担保期间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止,中断。但是担保法规定可以,学说通说,依担保法解释。第二、担保期限不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指定的,约定或指定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期限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2年)+2年,前一个可以中止、中断,后一个两年是法定、固定不变期限。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12条第三、最高额担保的确定,或者像你说的担保人随时要求停止,在一般的担保合同是不会发生担保人随时终止的。只有在最高额担保中才会发生,在最高额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而非中止)保证合同,但对此前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有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限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之日或者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而对于最高额抵押,不是依据担保期限的,而是依据担保物的数额不是根据期限,而是根据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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